官学教育与政教文体的传承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春秋前期,虽然礼乐征伐不出于天子,礼崩乐坏、私学兴起、文化下移等已经势所难免,但西周时代确立的学在官府的教育制度在周室和诸侯国贵族社会里仍然在延续。就贵族阶层而言,各类文体和文类的文体特征的掌握、文体用途的申明、写作技巧的训练等,都是通过官学教育制度获得的。

西周的学校分为国学与乡学两个层次,国学又分为小学与大学两个阶段,由周天子的史官担任教师,教育的对象是“国子”,教育的目标是为国家培养人才,即“造士”,教学内容主要是“六艺”之学,即礼、乐、射、御、书、数 (PP.12-48>;到了春秋中叶以后,“六艺”演变为也指《诗》、《书》、《礼》、《乐》、《易》、《春秋》。

西周时代的官学教育有两个特点:一是教育与政治密切联系,甚至可以说教育主要是为政治服务;二是学校的教师是史官,官、师合一。以上两点决定了官学教育在具体的教学内容方面,除了德行伦常,更注重传授为政当中各类文书体式及其撰作方法。章学诚说:“三代盛时,天下之学,无不以吏为师,《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其守官举职,而不坠天工者,皆天下之师资也。东周以还,君师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学术,不尽出于官司之典守。”其实春秋初叶也是如此。我们详细考察《周礼》一书,史职之下,其职掌的功能除具体事务外,多为掌管公文写作与文籍保管,这也正是史官可以充任国学教师一职的原因。《周礼·大史》: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闰月,诏王居门终月。大祭祀与执事卜日,戒及宿之日,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大会同朝勤,以书协礼事。……大师,抱天时与大师同车。大迁国,抱法以前。大丧,执法以往劝防。遣之日,读诛。……

由上面的记载来看,大史参与的所有政务,几乎都有掌管文书、读诵文书、写作文书的内容,我们试加以考订如下:

大史掌“建邦之六典”,注云:“典、则,亦法也。六典、八法、八则,家宰所建,以治百官,大史又建焉,以为王迎受其治也。”郑注解说此句有误,“建邦之六典”意即建立国家的六种法令,此由大史掌管,大宰也掌管其副本。“建”并非撰作或起草制订。“建邦之六典”犹言国家之根本大法,为国家行政之根本,建国之初即以写定,不劳大宰、大史屡次撰写,只是由于周王在不同场合需要时,由大宰或大史为之提供参考。《管子·立政》:“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大史。”这里所说的“宪”,即国法。由大史授之于五乡之师,五属大夫。据《大宰》,六典分别有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和事典。大史的主要职则是把“六典”传授给下级,并且负责以大府所藏之六典考校各级官吏所用之六典,对那些使用了讹误很多的六典而不及时考校的官员,还要处以刑罚。大史逐级“受宪”就是把六典文书授予各级官吏,在这个传授的过程中当然也会有关于六典文书的内容及适用范围的讲解与说明,同时还有定时的关于六典文书文本的对勘活动。其实大史的行政与文书的教学是二而一的事。

彭林认为,“《周礼》六典,以教典扰万民,以礼典谐万民,以刑典纠万民,三者相辅相成,组成了重教化、隆礼义、慎刑罚的治民思想体系。”六典中的具体内容大致涉及“正岁年以序事”、“颁朔”、“大祭祀与群执事读礼书”、“执书以次常位”、“大会同朝勤,以书协礼事”等,可以看出大史掌管有关的法令和礼仪制度文书,所谓“正”、“颁”、“读”、“序”、“次”、“协”等活动,都是对大史运用六典文书以行政的具体描述,其本质就是各类礼仪制度文章的撰制与实际运用活动。

“六典”是西周以来传承下来的法令和礼仪制度,也就是礼乐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六典”是后世法家所谓的“法”,有失偏颇。这从前人对《周礼》有关“法”的条目的注解中可以得到印证。

关于前文所引《周礼》中所说的“辨法”的含义,贾公彦疏引李钟伦云:“辨法,若子产争赋贡、宋仲几辨役事之类。故士伯数仲几以故府之法而执之,所谓不信者刑之,盖亦如此。”李氏所说“子产争赋贡”、“宋仲几辨役事”二事,都见于今本《左传》。子产一事见昭公十三年,晋为盟主,挟天子令诸侯,向诸国征收贡赋,郑赋尤重,子产以周天子之贡赋制度为依据,要求晋国减少郑国的贡赋,他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敢以为请。诸侯靖兵,好以为事。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小国有i},所以得罪也。诸侯修盟,存小国也,贡献无及,亡可待也。存亡之制,将在今矣。”子产所引的这段关于天子班贡的话,就是出自《周礼》大史之“六典”。这些法律文书,春秋时还在,只不过由史官传到了子产这样的贵族之手。

宋仲几事,见《左传·定公元年》载:“孟靓子会城成周。庚寅,栽。宋仲几不受功,曰:‘滕、薛、兄日,吾役也。’薛宰曰:‘宋为无道,绝我小国于周,以我适楚,故我常从宋。晋文公为践土之盟,曰:“凡我同盟,各复旧职。”若从践土,若从宋,亦唯命。’仲几曰:‘践土固然。’薛宰曰:‘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奚仲迁于那,仲尬居薛,以为汤左相。若复旧职,将承王官,何故以役诸侯。’仲几曰:‘三代各异物,薛焉得有旧?为宋役,亦其职也。’士弥牟曰:‘晋之从政者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士伯怒,谓韩简子曰:‘薛征于人,宋征于鬼,宋罪大矣,且己无辞而抑我以神,诬我也,“启宠纳侮”,其此之谓矣。必以仲几为戮。’乃执仲几以归。三月,归诸京师。”

晋为盟主,召集诸侯为天子修缮成周之城,宋国大夫仲己以为滕、薛、兄日三小国为宋国的附庸,三小国参加筑城的劳役就等于宋国所承担的,所以拒不出力。薛宰以薛之皇祖奚仲曾为夏之车正、仲尬曾为商之左相的史事,以为薛之旧职为天子之官,不当为宋国担当劳役。而仲己则以为夏、商、周三代制度不同,所以薛宰之辞不可信。仲己和薛宰还有晋士伯三人的讨论,都围绕着一种藏于当时所谓的“故府”,即档案馆的法典而展开,这也当是春秋时代还保存着的前代的“六典”之文。

从上面事例中三国的大夫都对其相当熟悉的现象来看,到了春秋时期,这法典类文书的神圣性已经大大降低,所以一般熟知掌故的贵族都能如数家珍。这种六典文书的下传,主要是由官学教育的下移所导致的。

从负责贵族教育的职官方面来看,据陈梁先生考察,认为“彼时王朝师的职责,无正文可考。《周礼·地官·师氏》职:‘掌以微诏王。’郑注:‘告王以善道也。《文王世子》曰:师也者,教之以事而谕诸德者也。’孙治让《正义》:‘《荀子·儒效篇》说,周公教诲,开导成王,使谕于道,即师道也。’案《书序》,成王即政的初年,周公,召公保。诸书说周初设置太师,主指在导王为善,义甚正,应该没有问题。春秋王朝师的职责,大抵也不会例外”仁扭〕(P251)。从诸侯国来说,“春秋时代,贵族教育职官可考的,晋、楚、蔡并有太师;周、楚、卫亦省称师;楚、卫、随并有少师;晋有太傅;鲁、晋亦省称傅;齐有少傅;晋、楚、卫有保;鲁、晋卿家亦或有师,或有傅,或有保’。当时诸侯国如鲁、晋、齐、楚、卫、宋、郑等都特别重视贵族教育,培育出了如叔孙豹、子产、范宣子、申叔时等德行与道艺兼具、学问与政事兼通的具有“君子”气象的博学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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