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理论基础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8日

所谓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是基于污染物减排与温室气体减排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关联性,任何一种物质的控制,能导致另外物质浓度的关联变化。协同控制,可以实现污染物减排和降低碳排放强度的双重目标,获得协同效应。协同效应、协同控制都是建立在协同学的基础之上的。协同学于20世纪70年代由德国学者哈肯所创立,意为协作用的科学,即是关于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的科学。协同学研究的是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系统。,协同学认为整个环境的各个系统间存在着相互影响而又相互合作的关系。

在政策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气候变化或大气污染控制政策将带来诸如能效提高、环境优化、公共健康提升、社会效益增加等多重效应,这些效应被称为协同效应。2001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 C )发布的第三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就提出了协同效应,意指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政策所产生的非气候效益。美国环境署、欧洲环境局、日本环境省、经合组织和我国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也对此开展了研究。一般认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所追求的协同效应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过程中减少了其他局域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在控制局域污染物排放及生态建设过程中也可以减少或者吸收温室气体。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能源消耗也在迅猛增加,而且能源消费结构以化石能源为主,非化石能源所占比重非常低。面临着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和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加的双重难题。同时,协同控制还能降低单独实施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法律政策的实施成本。有鉴于此,协同控制空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排放,对我国目前而言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理论和实践的前期成果已经证明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能够带来协同效应。我国2015年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提出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法的制定即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的运行体系中,法的制定与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条关于协同控制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其实施还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函待我们厘清其在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目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境,推动协同控制实施的顺利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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