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初探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指以《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为基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施的总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科学分类、确定适合国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方面,但仍然存在不足,如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缓和原则、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有待完善等。①②③④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就是用一系列指标对这些优点和不足来进行评价,而评价的首要问题即评价内容,即“评价什么”和评价指标,即“以什么评价”。

一、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的内容    

()法律绩效评价的一般内容    

绩效评价作为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从20世纪初开始广泛应用,但在法律领域还是新近的事物。法律绩效是法律实施的过程和效果,其评价的内容和标准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适应性,即法律法规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关制度设计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在相关社会关系调整中是否发挥作用。二是合理性,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所规定的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对社会关系的规范是否科学合理。三是可操作性,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措施是否明确、具体、高效、便捷,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否有效解决实际矛盾和问题。四是效益性,即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一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实施所需要的社会成本同可得到的收益从量上进行对比分析,权衡得失与利弊。五是技术性,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相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简明,用语是否准确等。    

()美国学者基于“赔偿一预防一成本”的医疗侵权法绩效评价    

美国学者对本国的医疗侵权责任体系作了很多定量评价。评价内容主要有三个:赔偿功能(compen-ration )、预防功能(prevention)、行政成本(admini:tration )。赔偿功能是侵权法发展的历史起点,预防功能是指减少医疗侵权的发生,其构成以过错为原则的侵权法的道德基础,行政成本是对制度进行综合考量时不可绕过的因素。有评价结果指出,在赔偿方面,美国的医疗事故受害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救济,说明现行侵权责任体系赔偿功能不足;行政成本方面,美国每赔偿4045美分给医疗事故受害者需要花5560美分的行政成本,行政成本过高;预防功能方面,现行侵权责任体系预防功能虽然有,但非常有限。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内容的再确立    

要对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评价,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是社会经济层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善的责任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来补偿医疗侵权损害,分散医疗风险,缓和医患关系;二是法律层面,《侵权责任法》虽然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案由和赔偿标准的统一等方面有了改进,但仍然存在医学会鉴定和非医学会鉴定带来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等问题。    

1.总体评价    

总体评价是一种对总体情况的定性评价。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是个复杂的社会子系统,具有结构化、定量化的因素,但更多的是非结构化、模糊性、灰色性因素。因此其总体评价不仅不可或缺,甚至能更为直接和便捷地反映实际情况。相关利益群体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总体评价能在总体上综合反映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适应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益性。    

2.救济便利性    

救济便利性指患方维权的难易,反映患方的维权成本,而患方维权成本是整个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是重要的效能性评价指标。不仅如此,因为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是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要义,所以救济便利性是评价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优劣的关键内容。    

3.预防功能    

因为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和人们行为的复杂性,要评价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是否提升了医方诊疗的注意水平进而减少了医疗损害的发生是非常困难的。但预防功能是以过错为原则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道德基础,是评价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效能不可绕过的因素,因此仍然需要将其作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的内容。

二、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的指标    

()相关利益群体总体满意率    

相关利益群体主要包括患方和医方。在相关利益群体的选择上,因为一般患者群体和一般医务人员群体极易将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与医疗纠纷解决制度相混淆,因此有必要选择有索赔经历的患者群体以及有应对索赔经历的医务人员群体,其中有应对索赔经历的医务人员又可分为有应对索赔经历的一般医务人员和有应对索赔经历的医疗管理人员。    

“满意率”是被调查者对调查项目的满意水平,总体满意率即被调查者对调查项目的整体印象的满意水平。需要注意的是,“满意率”与“满意度”在概念与研究手段上有巨大差异,满意度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得到总体满意水平即总体满意率,而且要找到总体满意率的影响因素(指标),并对各指标值及权重进行分析测量。满意可以以选项或分值的形式进行测量。选项和分值的对应关系一般是:分值

1对应很不满意,2对应一般不满意,3对应一般满意,4对应比较满意,5对应很满意。    

()医疗损害鉴定效率指标—鉴定耗时    

医疗损害鉴定及其鉴定结论是决定医疗纠纷案件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但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仍然存在不足。如果说医学会鉴定和非医学会鉴定的双轨制仅仅是形式上的问题,那么鉴定的专业性不足,标准化和监督机制欠缺则是实质上的缺陷了。⑩”但上述实质缺陷只是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要用指标对之进行评价特别是量化评价非常困难;而且上述实质缺陷均主要指向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忽视了鉴定的效率性。而医疗损害鉴定在整个医疗损害责任的处理过程中占用了相当大的时间,且法院的审限不将其计算在内,因而鉴定的效率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医疗损害责任处理的效率。鉴定耗时就是一个便于量化的鉴定效率指标,包括初次鉴定耗时、再次鉴定耗时等绝对耗时,也包括鉴定耗时与医疗损害索赔总耗时之比、鉴定耗时与法院审理耗时之比等相对耗时。    

()医疗损害鉴定稳定性指标—鉴定不一致率    

医疗损害鉴定稳定性指医疗损害鉴定结论被最终采纳的程度,可以用鉴定不一致率从反面予以衡量。鉴定不一致率可以有两种测量方法,一是以某地区某时间范围内医疗损害鉴定患者数(一例患者多次鉴定,患者数仍为一,下同)为分母、以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发生次数为分子所得到的比率值,一是以某地区某时间范围内所有经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患者数为分母、以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发生次数为分子所得到的比率值。前者可称为广义的鉴定不一致率,反映初次鉴定结论被最终采纳的程度;后者可称为狭义的鉴定不一致率,反映不同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一致性。    

()鉴定结果可预测性指标—非经鉴定赔偿金额与经鉴定赔偿金额之比    

若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结果的可预测性高,则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而言,医患双方就会节省可观的鉴定成本而选择不经鉴定直接和()解,因此非经鉴定赔偿金额与经鉴定赔偿金额之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医疗损害鉴定结果的可预测性。需要注意的是,该指标的测量须将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中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不经鉴定而定案的赔偿额排除在外。    

()诉讼结果可预测性指标—非诉讼赔偿金额与诉讼赔偿金额之比    

同样,若医疗损害鉴定和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高,则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而言,就会节省可观的诉讼成本而选择不经诉讼直接和()解,因此非经诉讼赔偿金额与经诉讼赔偿金额之比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医疗损害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    

()司法机关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依赖性指标—法院主动进行过错认定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实务中对医疗过错的认定过分依赖鉴定,此问题一直存在,表现为鉴定权与审判权的分野模糊、庭审对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充分、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评价能力不足。统计裁判文书中不直接依据明确的鉴定意见,而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过错认定的比率,即法院主动进行过错认定率,能反映司法机关对鉴定的依赖性。法院主动进行过错认定率越高,司法机关对鉴定的依赖性越低。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依赖除了体制因素,还与案涉具体医疗行为的复杂疑难程度以及具体承办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偏好有关。因此统计分析该指标时,须扩大样本量以减少上述个体差异性的影响,使结果具有代表性,也即能反映体制因素造成的司法机关对医疗损害鉴定的依赖程度。    

()预防功能评价—损害负担    

损害负担指医疗损害的严重程度,可以用医疗损害造成的伤残等级来衡量。实际测量中,由可靠的临床专家团队回顾性分析某医疗机构某科室某时间范围内所有患者的诊疗情况,判定哪些构成医疗过错,进而由法医专家团队判定相应的伤残等级,这些伤残等级数之和即该医疗机构该科室该时间范围内的损害负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测量工作量非常巨大,因而统计范围往往局限于某医疗机构的某科室,时间跨度也不宜过长;另外,本指标的绝对值意义有限,其比较值,即两个时期的损害负担的消长情况,能反映医疗水平的变化。而两个时期医疗水平的变化,如果能剔除纯粹医疗技术、纯粹自主性提升医疗水平的因素,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对医疗行为的反馈—是否提高了医务人员的注意水平从而减少了医疗损害的发生。但要完全剔除上述因素是很困难的,因为医疗技术的进步时刻在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升医疗水平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市不依赖于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反馈而始终存在的。

三、结语运用医疗损害责任法律绩效评价指标的注意事项主要有:首先,上述每项指标都有着法律制度之外的众多而复杂的影响因素,因而其评价效果是有限的,单个指标甚至所有指标一起,都无法精确评价,但这些评价指标能从某个侧面、在一定的程度上,揭示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优劣,并予以改进;其次,上述指标的相对值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往往更有分析价值;最后,上述指标的测量有赖于科学和严谨的统计。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进行了成功改革,当前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予以完善相关评价内容和指标,以协调好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好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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