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规范与民事规范的协调路径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私法文明的里程碑,主要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包含各项具体私法原则与私法规则的法典。201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环境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分,连接着公法与私法,关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环境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关涉环境法与私法一端的链接,也关涉环境权利的私法保护路径与实现方式。就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而言,其对环境法律规范通过多个条款进行了部分规定,但其体系妥当性有待进一步审视。除了总则之外,物权编、债权编等部分如何合理吸纳环境法因子亦有待进一步考量。

尽管当前环境规范与民事规范存在规范属性、理念价值与规范体系等层面的冲突,但基于目前存在的规范冲突而否定环境规范进入民法典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则过于武断。从规范进路而言,我国当前司法救济仅提供了民事、刑事与行政三种救济路径,并无单独的社会法或者环境法救济路径。因此,环境法领域的损害赔偿在私法层面必须与民法体系实现融合,否则无法提供权利保护的规范体系。与之同时,民法已经从单一的权利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结合,开始强调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为个体设定义务困。民法与环境法的规范演进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融合,这种共同的规范发展方向提供了规范协调的基础。   

环境法理念与民法理念的协调   

在规范理念层面,明确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与伦理价值。奉行意思自治的民法体系,实际上体现了康德哲学中对人类意志的推崇,与主张生态革命甚至生态伦理的理论学说存在激烈的冲突。这种基本理念与伦理价值的冲突得以妥善协调,是环境规范进入民法典体系的前提。正如徐国栋教授所言,绿色民法典实际上是生态主义的民法典,承认资源耗尽的必然性和一定的可避免性,基于此种确信禁止和限制人类对资源的浪费性使用,从而维持人类的可持续生存。近代以来的民法典关注人类自身的现实地位,强调对人类自身的强化保护,并进而搭建规范框架。然而,当代民法典的制定不仅要关注人类当前的现实困境,更要对未来的人类命运持关怀态度。在民法典中,包括物权、合同、侵权等在内的诸多制度实际上都涉及到了环境保护问题,通过规范理念的确立方能构建具体制度协调的基石。  

 环境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协调   

在民法原则层面,确定环境规范中的重要原则。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除了要确认既有的权利体系之外,也要为承认接纳新的权利留下缺日和空间,可通过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道德纳入公序良俗的范畴,为民法规范的生态化提供依据圈。从规范构成与效力范围出发,民法规范主要包括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两种层面。就民法原则而言,其表征着民法的基本属性与基本价值,能够为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事活动等提供概括的指导和约束。此外,民法原则还能够填补人类理性的漏洞,克服理性的有限性,填补法律漏洞和盲区刚。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纳入民法典,不但有助于宣示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有助于在民事活动和司法实践中予以践行。  

环境法规则与民法规则的协调   

在民法规则层面,在既有的民事规范体系中整合环境法规范的位次。虽然我国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编章安排未形成共识,但是对民法典所应当容括的实质性规范体系见解差异不大,即应当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内容。与之相比,环境法规范不但面临规范体系范畴有待廓清的问题,也面临规范整合与法典融入的技术问题。比如,环境资源准物权、环境合同、环境人格权等制度都有待进行梳理整合,同时,提供对传统权利与环境立法之间的沟通基础与管道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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