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对宗教团体的规定【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下载】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1)宗教团体的成立及注册。第一,该法生效后,在该国的4000多个宗教团体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登记,未按照该法进行注册的宗教团体禁止进行宗教活动。第二,提高了宗教团体的准入资格,主要表现在提高了设立宗教团体的发起人人数要求上。根据该法第12条规定,将发起设立的人数由10人增加到50至5000人,即注册地方级别的宗教团体至少需有50名成年人信徒,注册地区级宗教团体至少需有500名成年人信徒,注册国家级宗教团体至少需有5000名成年人信徒。其中,地方级别的宗教团体活动范围限于该州或直辖市,地区级别的宗教团体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所在地区,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在各州和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并且每个分支机构的发起人应达到300人以上。第三,根据该法第13条的规定,宗教团体设立前应当召开会议,对宗教团体的名称、章程、管理机构等事项形成决议,宗教团体的成员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愿来参与会议、进行表决。第四,该法第15条规定了注册宗教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即由宗教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章程、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宗教团体的场所、代表其宗教理论的印届口材料等。    

  (2)宗教团体的神学专家鉴定制度。该法第巧条创造性地在宗教团体注册和国家审批之间设立了神学专家鉴定的中介程序。鉴定的对象是申请宗教注册的团体,鉴定的主体为神学专家。根据该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神学专家是在宗教研究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在必要的情形下协助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人士。该国的神学专家鉴定是宗教团体注册的前置条件,如果不能通过神学专家鉴定,则审批机关有权拒绝宗教团体的注册申请。    

  (3)宗教出版物管理。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该国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宗教团体都有权获取和使用宗教出版物以及其他含有宗教内容的信息材料、宗教物品。宗教团体出版或生产的宗教出版物、含有宗教内容的其他信息材料、宗教物品,应当标明该宗教团体的全称。另外,进口到该国领土内的宗教出版物、含有宗教内容的信息材料、宗教物品,除指定供个人使用外,均需神学专家鉴定为合格后,再由宗教团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4)宗教团体的财产管理。该法第20条明确了宗教团体财产的私权属性,并规定,法律保护合法的宗教财产。境内的宗教团体可以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取得财产、创建基金,并可接受本国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的捐赠。另外,宗教团体有权通过合法方式寻找并接受捐赠等资金支持。]该法扩宽了宗教财产权的范围,为宗教团体从事慈善事业和开展其他社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说,该法对于宗教财产的管理呈现出了较为宽松的特征。      

(5)对传教人员的许可。第一,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该国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只有经过注册后方可进行传教活动。该条第3款规定,传教人员每年度应当进行重新注册。第二,该条第4款规定了传教人员向当地行政主管机关申请注册时需要出具的资料和文件,即护照、身份证、表明传教活动时间及区域的申明、宗教团体出具的代表该团体开展传教工作的证明文件、宗教团体的章程、用于传教活动的宗教文学及其他有宗教内容的宗教物品等。该规定利用护照、签证等许可制度限制了外国人在该国境内的传教活动。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注册申请,则需提供另外两份证明,即传教人员所代表的宗教团体是按照所在国法律注册的合法档案,以及传教活动是受到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的宗教团体的邀请。第三,拒绝注册的情形。该法第8条第5款还规定,未通过神学专家鉴定或传教人员的活动可能会对宪法秩序、公共秩序、人权和自由以及公共卫生、社会道德造成威胁,传教许可的申请将会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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