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排污费到环境税:主要进展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3日


《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在宏观环境税收体系上的意义和成就是显著的。在中观的政策层面上,纵观从排污收费制度到《环境保护法(征求意见稿)》再到《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演变过程,新税法在税目、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设置、缴纳方式、资金收支使用、责权利划分和地方自由裁量权等方面都有所调整,在税负整体平移的基础上局部提高了征收强度和正向激励,也增强了规范性,个别条款放宽了原有要求。

第一,“整体平移”体现在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四个基本政策要素的设计方面,环境保护税大体上维持了排污收费的政策设计。

第二,征收强度的提升,既源于环境税立法所带来的执法刚性提高,也源于具体制度设计的改进,具体表现在:其一,纳税人方面,附条件征收税费的对象从超标排放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扩大到超标排放的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从部分超标污染物到全部超标污染物;不再区分重点和非重点纳税人,所有行业公平对待,这就要求主管部门征缴能力充分覆盖所有纳税人。其二,计税依据方面,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增加,且允许各省增加征收污染物项目数;应税污染物在原来大气和水各前3项的基础上,增加了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含重金属),体现了对人体健康的重视;大气污染物的征收扩大到无排放口的无组织排放行为,有利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为的调节;计量方法逐步提高了自动监测方法的优先顺序,既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的自动监控设备,提高监测频次,提高总量监测的样品覆盖度,也对自动监控技术的测量准确性和稳定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强调了其他计量方法使用的限定条件,避免了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主体为不规范的数据采集方法找借口。其三,税额方面,在2014年主要污染物标准翻倍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水和大气污染物翻倍。其四,缴纳方式方面,统一明确了计征和缴纳频率,删除了减免缓缴的操作,压缩了“协议征收”的操作空间,增强了执行力度。其五,纳税人申报方面,申报材料中增加了污染物浓度值的内容,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更加全面、严格。其六,罚则方面,强调违法即按照税收和环保的相关顶层法律依法处罚,增强权威性。

第三,正向激励主要表现为:纳税人方面,增加了综合利用固废行为的豁免,鼓励变废为宝;税额设置方面,增加减半征收的档次,通过税收优惠方式,鼓励更多的排放者积极减排。这些设置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税“减少污染物排放”,调整排放行为的设税目标。

第四,规范性方面,从细节上重视税收法定原则和法理上的严谨性。在税额设置方面,严格区分排放征税和违法排污处罚的不同行为性质,删除加倍征收条款,而对同类行为实施违法处罚。在自由裁量权方面,删除了不必要的地方裁量权的授予,例如减半征收、计征频率、减免缓缴、非重点纳税人的规定等;对于确有必要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而调整的税额和征收污染物项目数,则从限制税额上浮幅度和提高决策机构的法定级别两个方面来降低税额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地方保护和寻租的空间。

第五,个别放宽的条款包括:应税污染物税目上,不再包括建筑施工噪声;纳税人豁免上,增加了垃圾间接排污者;税额设置上,减少了工业噪声税率的分档,各档税率按照原来的较低税额征收。尽管相当于噪声税率的整体降低,但也意味着允许超标分贝测定的误差范围较大,符合实际的监测能力,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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