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违反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规定案法律适用探析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3日


   

 2015年7月,温州市某公交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交车驾驶员乙某的家属向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温州市安监局”)举报,称甲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关于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禁忌的规定。为判定甲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职业卫生法律责任,温州市安监局对该起涉及特殊作业人员职业禁忌案进行了调查,现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 1对象2013年10月,甲公司员工乙某驾驶公交车与一辆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乙某下车处理事故过程中突然晕厥倒地,后被送至温州市Z医院抢救。经诊断,乙某为高血压所致脑溢血。2015年7月,乙某家属向温州市安监局举报甲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未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举报事项包括:①未安排乙某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②安排具有职业禁忌证(高血压)的乙某从事禁忌作业

1. 2方法①基本情况调查。对乙某的劳动关系、职业史和工作岗位进行现场调查,查阅甲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②案例分析。依据《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施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GBZ188-2014")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该案件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乙某家属的举报事项进行深度分析。

2结果

2. 1基本情况乙某为甲公司的驾驶员,持有准驾车型为A1和A2汽车驾驶执照,先后于2010年4月和2013年4月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丙公司分别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甲公司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2013年10月事发当时乙某驾驶的车辆为甲公司所属的N路公交车(大型普通客车)。相关资料显示:甲公司分别于2012年10月和2013年6月安排乙某到温州市Z医院进行普通健康检查,

2次血压测量结果分别为188/111和203/130mmHg (1 mmHg=0. 133 kPa)。

2. 2案例分析

2. 2. 1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根据GBZ 188-2014,乙某所从事的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属于职业机动车驾驶作业,属于特殊作业,应对该类作业人员实行强制性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经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实,截至2015年7月,温州市Z医院未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其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不具有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法律效力。甲公司未能提供其他材料证明其已安排乙某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然而,根据浙江卫生监督信息网公示的有关信息显示,浙江省现有199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其中温州市23家,均未取得“其他类(特殊作业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尚无法开展特殊作业人员(包括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据了解,上海、江苏、安徽、江西和福建等多个周边省份均已开展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和电工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但并未限定用人单位申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地域或者机构范围。虽然,甲公司可组织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前往上述邻近省份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由于甲公司现有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近1 800人,如果每年组织该部分驾驶员跨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将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实际上是不可行的。并且,自2007年起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即列为《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o}GBZ 188-2014规定必须开展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作业种类有9种,温州市涉及上述特殊作业的用人单位也远不止甲公司1家。审核、批准和设置一批符合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当地政府的职责所在。因此,在当地政府没有审核、批准和设置相应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情况下,甲公司无法履行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法律义务,属于履行不能,不应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法律行政责任,亦即对于本案件,不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甲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建议当事劳动者方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相关权益。

2. 2. 2职业禁忌认定问题GBZ 188-2014规定,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为大型机动车驾驶员的职业禁忌证[u。乙某先后2次在温州市Z医院的健康检查结果均显示,其血压已达到上述要求。但在法律意义上,职业禁忌应由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GBZ 188-2014对劳动者个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依法认定[‘决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无权认定。虽然温州市医院在为乙某进行健康检查时已检出乙某患有高血压,但该检查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职业健康检查,两者所需机构资质、检查内容、结论认定、报告形式和法律后果有着根本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在本案件中,从职业卫生法律角度分析,甲公司应当在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之后,才能根据乙某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尚不能认定乙某存在职业禁忌,相应地,无法认定甲公司存在违反职业禁忌相关规定的行为。

3讨论  

 本案例是一起特殊的职业卫生违法案例,日常监管中比较少见,且案情法律逻辑相对复杂,容易引起劳动者甚至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的误解。在本案中,乙某家属认为乙某的血压已达到GBZ 188-2014规定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职业禁忌证”的血压限值,要求温州市安监局认定乙某为职业禁忌人员。温州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未予认定,也未对甲公司的相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告知甲公司在本市具备开展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前应当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此,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实际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颁布施行已有8年多,并且修订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亦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九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一)接触粉尘类;(二)接触化学因素类;(三)接触物理因素类;(四)接触生物因素类;(五)接触放射因素类;(六)其他类(特殊作业等)。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所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相应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实施后,温州市和浙江省已先后全面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工作。随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的到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断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组织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然而,到目前为止,温州市乃至浙江省仍未设立具备开展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此,建议浙江省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先行省份的经验,及早审核、批准和设置一批符合条件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用于开展特殊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以满足当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形势的需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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