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论文代写代发】农村土地流转案例分析的调查数据结果及原因分析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1)土地权认识调查。

由表1我们看出,在调查区内,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认识差异性明显,且在农户、中小承包者及大承包者不同农业生产组织之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超过90%的农业生产组织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错误的认识。而在调查中发现,所有参与者对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具有统一认识,均认为承包者在支付土地租金后享有对土地利用的自由权利。但是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对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支配认识又存在分歧,所有承包者认为合同签署后农户不可再进行转包,但却有3/4的农户认为只要存在租金差就可再重新转让土地。农户的这种错误观点主要源于大多数人对土地所有权的错误认识。   

(2)农户土地再转让租金预期。

农村土地流转契约关系不稳定主要源于差别的单位土地报价,获得更多的土地租金是农户进行再流转的主要原因,这也是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根本原因。整理调查数据,分析农民土地再转让问题得到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及图1我们看出,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输出的背景下,调查区男女性别比例表现出明显的女性留守乡村现象,虽然表现为只要有地租差异就会引起再转让意愿,但在农村邻里乡亲环境下,土地租金的提高额度对农户的转让行为有较明显的17值影响效应。调查数据显示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度在(0,20〕元范围内时,有2%的男性及8%的女性会有再转租意愿,通过说服手段可以使90%的意愿农户履行契约协议;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达到(20,50〕元范围时,意愿流转农户比例会增加到39%,此价格波动内的说服比率为12%;当单位年租金提高额在(50,100〕元范围内时,意愿流转农户比例达到了94%,而通过说服使农户履行契约协议的比例进一步下降到6%;当单位土地年租金提高额在(100,300]元范围内时,土地流转意愿农户比例将达到100%,但通过说服沟通,履行契约比例只有男性占比的1%;100元的租金提高额是调查区的完全意愿阀值,当单位年地租提高额超过300元时,履约比例将降为0。   

通过图2,可以明显看出随单位土地年租金额度的不断提高,农户再流转土地意愿的男女性别比例均有上升,且地租提高额度同说服履约人比例呈显著的反向关系。通过调查发现,地租报价差额在50元以下时,虽然有较小部分的农户有再流转意愿,但由于乡村邻里情感束缚和口碑影响,大部分意愿农户会继续履行契约并维持契约关系。当单位土地租金提高额度超过50元,会引致大多数农户进行土地再流转意愿,在说服过程中,会有极少数的女性履约,部分男性履约,对农村女性来讲,50元的价格差是其放弃契约合同的阀值,而在此价格变动值上,男性由于亲属及名誉脸面意识而仍有5%的户主维持契约关系。全部流转意愿出现在单位土地出租价格增加100元时,说明农民收人较低,同时也隐含着单位农业土地投人产出的年净收益之少,这一报价情况下的履约行为主要源于男性户主同承包者的亲属关系属性及朋友关系原因,而此时承包者也有部分会进行现金增补。当地租价格提高超过300元阵,说服履约比例降为0,主要源于承包者无力进行资金匹配而放弃合同,承包者的行为决定再‘次隐证了调查区单位农业土地投人产出年净收益额的低下,在这一阶段,中小承包者放弃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持契约关系。  

(3)完全信息及非合作条件下的农地流转动态博弈。

本文中涉及的博弈局中人包括:农户、中小承包者及大承包者,各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组合(决策)完全了解,即各参与方均具有明确的策略选择目的且对其他参与者的策略选择不感到意外。同时,在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决策博弈中,农户的博弈选择受外部影响,随大承包者的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而进行再决定,中小承包者被动地成为博弈的先行者。由以上描述,我们获知调查区内的局中人博弈是基于完全信息条件和非合作条件展开的策略选择,上文中提到该地区大承包者是作为“渔翁”身份存在,即作为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博弈的外部性影响因素,因此将主要进行外部性影响的农户及中小承包者动态博弈分析。   

假设中小承包者经济生产组织和农户自生产组织的效用函数为简单线性函数,即:Uo=Ro, Ui=R, ,其中,Uo } U,分别表示农户及中小承包者的效用,Ro}R,分别表示农户自经营土地所带来的单位年收益及承租人实行规模经营所获得的单位土地年收益,且R,>R‑。再假定初始承包单位土地年租金为Po,则认为Ri-Pc,为承包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净收益,Po-Ro为转出方流转土地后的净收益。在大承包者未进行土地租金报价之前,农民和中小承包者追求净收益最大化(双方效用最大化)需要满足的理论条件,数学表达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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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价格为P,,的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土地流转,中小承包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合同期内,大承包者对单位土地年租金报价为P,,此时农户的净收益效用为UcrP i-Rc}Po-Ro,则中小承包者根据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与农户进行议价及通过说服手段维护契约关系,说服比例假设为。( 0<}<1),则具有外部影响的农户及中小承包者最优效用值满足理论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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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承包者的地租报价对初始契约关系不构成外部影响,反之则初始契约关系将会被打破,农户与中小承包者将发生产权纠纷,并改变初始决策选择。   

在研究区内的博弈主要发生在大承包者报价后,中小承包者与农户之间就维护初始承包契约关系而进行的相关策略选择,是寻求法律补偿还是被邻里情感束缚?调查区土地流转纠纷源于:最初大承包者向农户和中小承包者报价P,,进行土地承包权的转让,P,>P‑,此时获得土地初始分配使用权的农户心生不满而要求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大承包者。合同期内,农户的不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同中小承包者依法使用土地的要求发生冲突,进而双方进行策略博弈。   

首先,在大承包者就单位土地年租金进行报价后,由于调查区地租价格信息是快速传递的,农户在获得高地租信号后,将同中小承包者进行谈判。此时,中小承包者同大承包者之间会进行斗争与妥协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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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图3中,前项表示大承包者效用,可以发现在大承包者抬高地租租金后,无论中小承包者做何种策略选择都会导致初始效用减少,而为了最小化自己的效用损失,中小承包者都会被迫地选择放弃的策略,因为“妥协”相对于“斗争”是占优的。同时,由于农户已经获得地租提高的信号,虽然土地仍在承包期内,但农户会进行收益考量,进而同中小承包者进行履约与否的策略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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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4看出,我们看到对中小承包者最有利的策略选择组合是(守约,不加价),但这种策略组合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中小承包者为了最小化自身的损失,只能选择不提高地租的策略。此时,农户都是理性的,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驱使他们为获得最优效用而放弃维持履行契约关系。从而在履约问题上达到一个纳什均衡,中小承包者不增加地租租金,而农户则做出毁约的策略选择。在此博弈的均衡条件下,由于土地租期未满,中小承包者同农户必然因补偿问题产生纠纷。在此轮博弈中,我们认为双方均是理性的,都会选择利己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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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图5中,我们看出博弈双方均具有三种选择方案,即:中小承包者要求的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不需补偿策略;农户愿意承担的完全补偿、部分补偿和不补偿策略。在理性决策的要求下,中小承包者要求的部分补偿是获得3个单位的效用值,而农户愿意给付的部分补偿是2个单位效用值。那么我们发现,无论中小承包者的选择是什么,农户的最优策略选择都是不补偿,然而现实调查中,完全不补偿的策略虽然最优,但不会达到博弈均衡;同时完全补偿的策略选择集合也不会发生。因此此轮博弈的最终选择是(部分补偿,部分补偿)(1,-1)的策略组合。此时,鉴于前文设定的双方理性假设,农户获得更多的级差地租收益,而中小承包者获得较少的补偿,补偿额度不足以弥补其未到期土地的收益损失。那么,新一轮的维权手段选择的博弈又将展开。   

首先,认定在解决纠纷的手段上,中小承包者和农户具有相同的策略选择,即:法院起诉或调解。又由于此轮博弈的不对称性,我们做如下假定:(1)谁选择起诉策略谁将承担起诉成本,-3个效用值;(2)只要选择起诉策略,中小承包者都获得++5效用值,农户则为一5效用值;(3)农户对中小承包者的感情成本为2个效用值,中小承包者又水衣户的感情成本为10个效用值,因为农户面对的是单个组织形式,而中小承包者面对的是群体组织;(4)如果选择调解策略,则中小承包者获得++1效用值,农户获得++4效用值。   

在图6中,我们发现由于农村地权流转纠纷的法院起诉成本过高,以及中小承包者所面对的感情成本过高,邻里情感和特殊的村民生活生产组织形式使中小承包者放弃法院起诉的维权手段。同样,由于合同的合法性及较高的法院起诉成本,农民也趋向于做出调解的策略选择。博弈双方最终会达成(调解,调解)的均衡策略选择组合,与此同时,中小承包者和农民户都将获得正的效用满足。在乡村特殊的生活组织模式下,个体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即便个体权利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当面对严酷的邻里情感危机时,其行为选择总是会被束缚,进而其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补偿。   

(4)村委会参与调解的结果分析。一般情况下,农村各生产组织都会对外部性影响作出较快反应,同时村民的行动选择又常常具有依赖性,后行动者总是依据先行动者的选择行为进行决策。研究区内中小承包者作为中间层其策略选择对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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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7知,当大承包者提高单位土地租金后,中小承包者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在此之后,农户根据中小承包者的决定进行策略选择。中小承包者依据收益同地租增加额度的关系进行加价和不加价的策略决定,当收益大于地租增加额时,中小承包者和农户进行(加价,守约)的策略最优;反之则(不加价,不守约)的效用最大。调查事实表明,最终的选择是后者,进而产生纠纷。在农户与中小土地承包者发生权利纠纷时,法律强制力维权并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在农村地区,邻里关系及村民情感束缚是阻碍农村依法维权的主要原因。就所研究的案例来看,当大承包者进行地租报价后,合同期内,权利纠纷初期中小承包者希望按照条件进行年收益再分配,而农户则要求的土地转让所得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再出让。当农户群体因高额利益摒弃契约精神,中小承包者因情感束缚而放弃法治手段时,村委会调解便成为解决农村纠纷的最优方法。           

在该案例中,最终农户与中小承包者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土地的使用权被重新整理,以新价格出让给大承包者,中小承包者被肯定为利益受损者,然而土地再流转涉及的3户中小承包者未来数年的土地使用收益权利并未得到任何补偿,农户仅退还中小承包者一年的地租租金,然后同大承包者重新签署土地流转合同。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及生产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使村委会逐渐演变为协调和解决村民之间纠纷矛盾的有效组织,但同时也因其即时和短见性,而导致普法教育作用被忽视,不利于培养农民组织的契约精神,可能会对未来农村市场的资本资源管理及改革产生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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