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判文书的语言生态伦理分析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一、弃言与问题    

法律和语言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依托语言而存在,语言是法律的必然载体。对于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国内外哲学界、语言学界与法学界的学者们提出诸多精辟论述。比如,英国哲学家大卫·休漠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语言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不能脱离语言而独立存在。”〔’〕再如,Conley和。’Barr认为:“在日常的和现实的意义上说,无论是在书面上还是在口头上,法律就是语言。”

2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运作的过程中,具有无比重要的意义。法律可谓是治国之重器,建立良法无疑是实现善治的前提;然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由于法律和语言之间存在着难以分割的天然联系,由于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法律权威能否得以确立具有决定性影响,在立法与实施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就不得不着力考虑法律法规的确立及其能否顺畅实施的相关语言问题。陈兴良、周光权认为:“一部法律制定得好坏,固然首先取决于这部法律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但也取决于对这种精神和价值的表述的好坏。”〔“〕法律法规制定得好坏取决于其对特定法治理念、时代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表述的好坏,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裁判文书的好坏同样取决于此。 

张伯江认为:“应该说,六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我国法律法规的语言已经探索出一条成熟的道路,它最充分地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成为语言表达的规范参照。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频频出台或修订,也有推敲不慎之处。从一个语言研究者的眼光看,值得深思的地方不少,如果我们日常语言生活中一些习非成是的东西逐渐被定型在法规语言中,对现代汉语的健康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害。”张文还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具体条文,对其中“并列结构的用法、代词‘其’的误用、表示情况的‘的’字的使用以及几种常见语病和用词不当的问题”展开了细致的分析,进而呼吁语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要重视在当今法律法规语言中普遍存在的诸多习非成是的现象,以共同维护好汉语书面正式语体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毋庸置疑,这种路向的研究有其重要价值,但我们认为,相较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极其突出的诸多语言问题,立法过程中的语言欠规范问题相对并非特别严重,或许主要是由于立法过程中的语言规范一向倍受重视。比如据商金林《叶圣陶年谱长编》记载:“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起草之初,中央政府就聘请了叶圣陶、吕叔湘作为语言专家直接参与到起草工作中。"}5〕但据张文的论证,可以说当下的立法过程中对于语言规范的重视程度恐或显著弱化,这方面的工作p}需高度重视并大力强化。    

然而,更需倍加重视、p}待改善的,是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诸多突出性问题,正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所言:“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6〕可以说,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相当数量的法律裁决文书就普遍存在此类“不适应、不符合”的突出性问题,迫切需要大力改善。请看下例:    

经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57日晚……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用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德压四肢、掌捆面部等行为,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孙某某、张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行驶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呼喊挣脱。邢某某等人再次对雷某进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间,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脚踩颈面部、强行拖拽上车等行为,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现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挣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55分被宣告死亡。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雷某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人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人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①    在较长时间内,雷洋案倍受热议,造成了极其广泛的社会影响,这无疑与执法程序、执法结果、警员说辞、善后处理等诸多因素对社会公众心理的深度触动密切相关。对此,无数纸媒与网络舆论空间满是朱紫雌黄、物议月旦,毋庸赘言。作为语言工作者,我们仅拟从语言生态伦理的视角,针对上引的语料以及从“中国裁决文书网”所检索到的其他法律裁决文书中的具体语料,展开学理分析(具体见下文),指明问题所在,以期为改善法律裁决文书的语言表述提供些许智力支持,并期为法律语体的生态伦理环境的改善聊尽绵薄之力。

二、语言的生态属性及其伦理规约的实践价值    

在《语言生态伦理规定性及其制约功能的语用规约》〔7〕一文中,笔者发现:语言可谓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生态系统;随着生态学的不断发展及其在诸多学科领域应用的日渐深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日益广泛而深人地对接起来,在此过程中,“人”被放到更为中心的位置上进行观照,以人为中心的语言世界,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视为一种特别的生态环境。在该文中,笔者还对语言生态伦理的质的规定性进行探索性界定:“语言生态伦理,是言语行为主体(可以体现为个体、族群、国家等),在特定的地域、社会、经济、文化环境中,或者是在特定的语际关系中,由于内在伦理驱迫感的推动而生发的语言道德律令,并因之自觉维护人类、国家或族群语言的多样性,自觉促进人际或语际情感思想信息交流的和谐性,自觉追求个体语言习得的充分性与语言运用的适切性。要言之,语言生态伦理即言语行为主体维护与推动语言生活健康、和谐发展的道德本性或伦理本性。”    

这种探索是建立在潘世松《语言生态伦理概念提出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可能》Lsl《语言生态伦理概念提出的实践必要与知识前提》L}〕等系列研究的基础之上的。在该系列研究中,潘世松认为语言生态伦理概念的实践必要性体现在话语生态位、语体伦理、语体要素适宜性等方面;而所谓语体伦理,是“族群或个体的语境、传媒、方式及功能类型等的内心驱迫感。语体内心驱迫感要求语体的族群发生、发展和个体习得、运用,要符合相应年龄段的语体习得偏离度;具体表达中的语体要素不可缺环、不可逆序、不可跳跃,与其表达的‘应当存在’保持适度关联”。笔者认为,如果不考虑语体习得维度的话,语体伦理实质上可谓是语言生态伦理在语体应用层面的系统性规约,具体表现为:在语言运用的过程中,这种系统性规约促使言语交际主体尽可能明确规范地针对主要由交际场合、目的、对象等因素分化而来的语境类型,适切地选择语音、词语、句式、话语标记等诸多语言要素、话语手段以及符号等非语言要素,在尽可能充分地传递理性信息、思想情感、修辞策略的同时,自觉维护和推动语言生活健康和谐发展。潘世松认为,受语言生态伦理的制约,言语主体对话语表达可能会心生敬畏,这种敬畏体现为语境、传媒、方式、功能类型等语体要素的选择适宜性。据此论述逻辑加以推演,或许可言:语体要素适宜性,是考量某个话语成品在受众心目中的可接受度或可容忍度高低的重要参项;理想状态的语体要素适宜性应是:言说主体主动自觉地接受语言生态伦理的内在驱迫,针对特定的交际任务积极而审慎地选择不同语体要素建构话语,使其“实际表达”与“应当表达”之间的误差值趋于无穷小乃至于零。    

然而,在实际的语言生态环境中,由于不少族群成员欠缺良好的语言知识储备与应用能力,而且,在选择语体要素建构话语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应有的语言生态伦理自觉,致使语体要素适宜性非但未能趋向极小值,反而是被无心甚或故意地推往相反方向,因此,在现实生活、网络虚拟的交际空间,往往随处可见失却理性的决言恶语,由此引发的暴力冲突乃至恶性犯罪也屡见不鲜。    

在法律实施领域,由法律裁决文书所印证的“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执法、司法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于此类问题,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四中全会还旗帜鲜明地部署了一系列“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等。    

通过广泛而深人地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泼布的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的诸多法律裁判文书,笔者发现: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大都不同程度地表明,相当数量的法律裁决文书撰写者语言生态伦理意识偏于薄弱,语言表达能力有待提高。    

鉴于“依法治国”已经被确定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鉴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此深受社会公众关注,我们认为,如果采取适当措施,长效有序地强化法律裁决文书撰写人员的语言生态伦理意识、语言表达能力,不仅能够帮助他们更加全面深人地把握法律语体的系统性规约,进而在撰写法律裁决文书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语体要素适宜性,使得所撰写的法律裁决文书愈发能够被社会公众认可乃至乐于接受,而且可以帮助社会公众更明确地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并因而不断提高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可度,自觉强化法治观念,真心拥护并真诚信仰法律的权威,从而自觉形成合力提升我国的法治建设水平,推动全社会的语言生活和谐发展。因此可以说,倡导、普及并践行语言生态伦理规约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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