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礼教观念之重,是不断加深的,孟子之重礼,也体现在其对婚姻礼仪的重视方面。其处理色与礼的灵活态度和立场,也同样体现在对婚姻礼仪的处理方面。
首先,他认为男女结合必须遵守一定的规范、礼仪。“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灼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仍然肯定男子娶妻、女子嫁人的心愿乃是人性之根本。但是对于“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的男女不合礼之行为则表示否定,并指出此种不合礼之行为乃是父母、国人都鄙视的。〕尤其是儒家观念基于男女之别,男女相合的婚姻礼仪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这才更符合当时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孟子认为“男女授受不亲”乃是男女之别的一种交往表现,男女交往必须咯守一定的礼仪规范,不能逾礼而行。那么在婚姻方面,更要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有学者表示“‘男女授受不亲’不仅是一个男女之间的交往问题,实际上包含着观念上的对妇女的蔑视,而且还在男女之间实实在在划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把妇女从政治生活中排挤出去,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打人另册,这实质上是男尊女卑观念的深层次发展。然而实际上,儒家礼教的规范性并不仅仅是针对女性而设,孟子所言“男女授受不亲”也是建立在男女有别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前文也讲到,孟子在抉择“色”与“礼”的时候是持有灵活的态度和立场的,如果在“嫂溺”等特殊情况下,男女之防也要退后,而是生命为重,仁爱为重。
其次,孟子在对待男女结合的规范上持灵活的态度。虽然男女婚配需要遵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不告父母的。例如孟子与万章讨论“娶妻是否一定要告诉父母”的话题时,孟子所采取的灵活态度。万章引《诗经》的内容,称“《诗》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信斯言也,宜莫如舜。舜之不告而娶,何也?”万章问孟子,为什么舜那么信守娶妻必告父母的信条,自己娶妻的时候却没有告诉父母。孟子回答说:“告则不得娶。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也。如告,则废人之大伦以忍父母,是以不告也。”万章曰:“舜之不告而娶,则吾既得闻命矣。帝之妻舜而不告,何也?”曰:“帝亦知告焉则不得妻也。万章问了两次,为何尧和舜都不将舜娶妻之事告诉舜的父母。孟子告诉万章,因为是怕舜之父母对此婚姻进行阻挠,而无法行嫁娶之事。在孟子看来,男女结合是“人之大伦”,如果父母阻挠,使婚姻不行,那么这种做法是不利于人类发展和后代繁衍的。同样,针对此情况,孟子还曾表示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在孟子之时,传种观念仍然备受重视,而男女结合不仅仅是两性之好,更是关乎国家社樱、人类繁衍的基本问题,因此男女结合的婚配之事也要在“情”与“礼”的权衡中灵活处理。
最后,虽然孟子认为婚姻中的许多礼仪规范可以灵活对待,不同的情况要分别处理。但是孟子观念中对于男女之别、男主女从的界限划分还是甚于孔子的,并且明确表示了为人妇所要格守的规则。例如,在景春同孟子的一则关于“大丈夫”对话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孟子对妾妇之道的描述。此则对话中,景春问孟子,公孙衍、张仪算不算“大丈夫”。孟子予以了否定,并对“大丈夫”的含义做出了界定。其中与“大丈夫”相对比,他提到了“女子之嫁也,母命之。往送之门,戒之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无违夫子。’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这里他明确指出,妾妇之道乃是“顺”,以顺为正。在春秋战国之际,受西周之礼仪影响,男女之别为甚,男主女从的两性模式已经被社会所认可并肯定为最符合礼教的模式。这不仅仅被认为是男女有别基础上的一种合理分工,更认为是能够有利于家、国发展的合理两性结构。基于男女之别及当时的封建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模式的拘囿,以顺为正的妾妇之道被认为是合礼的,并且能促进男人之事业、婚姻家庭之和谐发展的。现代心理学的性别差异理论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此种现象的进一步加剧做出了相对的解释。性别差异理论强调基因遗传所产生的生物学上的差异,其把两性的心理区别和性情差异看作是一种本能,是生物学的原因造成的,是其不可改变的天赋。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男女两性有不同的性情、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深度、处理事情的方式等等,而导致这些不同的原因,是男女两性在先天生理层面存在的大脑结构的差异、神经机能的不同特性、感官机能类型不同等等。这种性别差异理论,也对孟子学说中的男女两性观做出了一定的理论支持。继孔子之“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之后,孟子更是将妾妇之道确切表示为“顺”,女子与“内、顺、从”等字眼开始脱不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