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设计是否受大众欢迎应从其美观性、功能性、便利性进行考量,而这些元素都与作品的独创性相关联。保护设计作品的独创性价值,有利于鼓励设计师创新作品,保障设计师智力成果。苹果与三星的世纪诉讼引发人们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万式的进一步关注。审视相关领域法律保护的现状,存在一些法律保护万式的漏洞和缺陷。鉴于此,如何完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万式,保障设计者利益,推动电子产业迅速发展,理应受到社会和学者的关注。   

电子产品用户界面是指例如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启动后,在界面屏幕上显示的供用户使用,实现功能指令的综合性设计。该界面设计以计算机程序作为载体,一般由众多要素如图形图标、可视窗口、功能模块、导航栏等部分组成。从上述用户界面包合的各个要素可知,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设计一般具有美观性、功能性。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的设计过程中一般须经过调研用户使用倩况、设计用户界面图形图标、色彩度调试、进行用户测试、分析用户反馈,优化设计等多个步骤。由此可知,这种美术与高科技结合的界面设计还具有高投入性的特点。   

首先,用户界面设计的美观性即其设计须考虑消费者的视觉感受,比如目前苹果手机的界面设计就具有标志性,图标具有辨识性,一目了然,即看即点。同时,其桌面视窗都极其简洁、大万,为忙碌在工作中的上班族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又比如车载多媒体系统,一般的交互界面都是由少数板块构成,每个板块的设计又是十分显眼,这样的设计能帮助驾驶员以便利、迅速找到所需的功能,保障驾驶安全。用户界面设计的美观性与否与用户界面设计中要素密切关联,其中最为核心的是图标的色彩、形状及这些图标的陈列万式,图标的设计代表了一个设计师的独特风格,最能体现设计者的独创性。   

其次,用户界面设计与普通平面设计不同,每种图形设计还应包括对应的功能设计。用户界面的展示依托于软件的运行和相应功能机制的发挥,用户界面设计常常通过触摸屏幕、点击图标的形式以发出用户指令,从而实现其设计价值。也就是说,其实这个计算机软件本身可以独豆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用户界面的功能为原来的外观设计增添了多元的色彩,华而不实的设计如同破解迷宫,这样的电子产品不具有广阔的市场价值,只有具备简单流畅的操作功能的设计作品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芳心,。   

再者,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是高科技与美术因素充分结合的产物,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金钱,具有高投入性的特征。用户界面设计是一种结合美学、心理学、光学色彩、计算机科学及商业供需分析,发挥人、计算机功能、使用环境三者共同运行的系统工程。用户界面设计成果已成为提升电子产品性能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此各个电子产品产商不惜花重金、下血本。各品牌手机百花争艳,频繁更新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就是在于用户界面设计的升级与更新,之所以在用户界面设计苦下成本,因为这一设计是消费者与电子产品进行互动的直接平台,其设计好坏与否直接决定了产品是否受消费者青睐。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世纪诉讼”中三星公司用户界面设计类似苹果公司的iphoneipad的技术,因此苹果公司诉侵权并索赔高额金额。最后,美国加州地区法庭判决苹果公司胜诉,三星确侵犯三星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其实,如何选择与搭配各个界面要素是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者须钻研的重点,由此设计者产生形形色色的设计万案,萌生新奇的设计构思。这些设计作品是设计师的珍贵成果,也是行业竞争的有效资源,那么是否可以作为作品进行法律保护,该案引发深入讨论,我国学者把更多关注点锁定在我国对用户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上。   

()《专利法》对其规制的漏洞: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在《专利法》的范畴中王要还是偏向于外观专利设计这类,是指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中各个要素如图形、图案、色彩、标志或各个要素相互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学价值并适于实际应用的新型设计。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三大特征,既符合((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的艺术审美价值特征又符合实用新型发明的实用功能性特征。因此,电子产品用户界面是否纳入《专利法》的范围进行保护确有讨论的必要。然而,我国《专利法》在对是否授予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问题上却呈现排斥的状态。另外,我国现行《专利法》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中的图案设计、图标设讯软件界面设计等的外观设计均没有规定。以产品为载体的外观专利设计,其合有的图案并不是用户界面本身所固有的图案,也不是对计算机用户界面本身所作的新设计,而是依附于软件或程序而设计的图案,仅为单纯标示图案显现,因此不能以外观设计专利之名予以法律保护。其实,这一观点忽略了图案标示的创作的可能性和创作的价值,这种美学价值常常被追求逻辑理性的系统程序设计者所忽略,法律在目前阶段更多保护的是电子科技的功能性价值而非美学价值。   

()法律保护欠缺的根本原因:由于我国科技经济水平较发达国家落后,电子产品行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还有一段差距,为避免少数优秀设计资源的垄断,保持电子设计行业的繁荣发展,因此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采取宽松状态,逐步探索,步步取胜,不能过于超前,保护也不能过于宽泛。如欧盟的界定标准十分宽松,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不依赖于产品就能获得保护,但是这样的标准并不适用于我国,因为这一标准对于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强度太大。专利的本质和目的在某一领域占有和独享,常常导致绝对的垄断,其实实际上专利本身就是垄断性权利,若给予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太过宽泛的专利保护,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中的良性自由竞争,不利于电子产品行业发展和科技水平提高。太多的约束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毕竟我国对于电子产品的界面设计仍然处于模仿阶段,学习与借鉴国外的优秀作品是目前电子产业发展的惯例。若过于规制设计界面设计的专利权,尤其是在少数“龙头企业”掌握了大部分独创设计资源的倩况上,用户界面设计的交流与借鉴受到阻塞,不利于电子产品产业的发展。但是不用于专利权保护断不意味着放任其监管和保护,这种设计构思具有独创性和美学价值,同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若一刀切将所有的用户界面设计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外,就会打击设计者的创作热倩,不利于调动创作者积极性,发扬其创新精神。至于是否予以法律保护的具体门槛,则应对整个电子产品用户界面产业排名、品牌价值、企业知名度以及信用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及本产业的实际发展倩况进行确定。   

从相关国外的案例和理论可知,有关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专利法》予以外观设计保护;另外一种是多元法律保护模式,以专利法、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予以保护。那么,国外各种法律保护模式下对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状况如何,国外的法律保护模式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针对我国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是我们研究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重点。   

()国外经验借鉴:当前,世界上电子计算机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口本、韩国、欧盟等,均赞成将用户界面纳入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观点,这也是国际发展的大趋势。许多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外观专利保护制度。其中,欧盟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标准相对较低,只要求整个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新颖性,且并不考虑该外观设计的载体是否是通电的功能性电子产品还是一般平面外观设计。因此,几乎全部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都可以作为外观专利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同时这些已经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基本上排除其他法律的“二次”保护。韩国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保护偏向于第二种法律保护模式,但是王要也是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为王。上世纪九十年代韩国在电子产业发展迅速,自王研发能力逐渐提升,为了继续保持其在电子行业的独特优势,韩国愈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在三星和LG等龙头企业的助推下,韩国在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万面也逐渐加强。作为电子科技最为发达的美国对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以第二种法律模式为王。另外,一些无法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设计还可以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对其部分要素的保护。总之,国际趋势表明各国并非单一化去运用有关法律模式,而是全万位全面调动各类法律,形成多重的法律保护模式。   

()我国法律保护模式的完善:虽然我国不提倡将所有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纳入《专利法》中,但是根据国际保护趋势,绝对不能“一刀切”,而是应当对首先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分倩况讨论。首先,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判定标准应当是灵活、具体的,以电子产品为载体这一条件并不必然要求该设计的法律保护就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之外。应当根据设计作品的价值合量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一些外观设计作品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征且投入成本相对其他同类产品更多,为给予其更有效的法律保护,应适当降低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标准。其次,为防止保护过度,应当适度限制专利人的权利行使,如放宽外观设计专利合理使用的范围等以限制专利人的权利。另外,用户界面设计实质是多种元素组成的美工设计图案,那些具有艺术性、独创性、设计思路新颖、色彩搭配绚丽、富有美感的用户界面设计元素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如果对这些要素进行汇总、整合、编辑形成的汇编作品若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特征,则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再者,可以对那些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中识别度高、具有显著性的设计要素注册为商标。若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同时符合多个法律范畴的,则可多万位对其进行法律的多重保护。   

另外,电子产品五花八门、百花争艳,相关电子行业的竞争激烈,如果发生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实践中律师大多建议当事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起诉。其实,这是当事人实现法律权利保护最大化的一种应对策略,不但可以以《知识产权法》有针对性地保护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还可以通过经济法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保护界面设计,其实在实务实践中也逐步产生相关的保护细则为其诉求提供合法依据。最后,为加强电子产品用户界面外观设计的保护强度,对那些既不属于知识产权法范畴又不符合《反不当竞争法》的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物,还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保护条例》对其附着的载体即存储程序进行保护。   

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不断更新换代、推陈出新,同时也会容易伴随着知识产权纠纷。重视电子产品用户界面设计的法律保护,一万面是配合国内产业的需求,保护设计师的创意和构思,鼓励相关企业自行研发及创新设计,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另一万面也是配合国际电子工业设计法治发展趋势,遵守相关国际条约的义务,以推动我国电子产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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