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代发论文:科研论文的表现形式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科研论文是科技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数量和质量不仅是衡量科技进步的重要指标,而且也是评价科研人员科研业绩和科研能力的主要依据。在当卜的各类科研评价中,能否在核心期刊刊发科研论文近乎成了一种主要的评价指标。在核心期刊资源有限、科研人员自律和他律不足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卜,科研领域哨然滋生了一种现象:代写代发论文。木文所论及的代写代发论文是指从论文的创作到论文的发表完全由代理商承揽的情形,不包括现实中存在的仅由代理商代发论文的现象,对此,笔者将另文研究。代写代发论文这种看似合法的科研服务行为,实为科研不端行为,并可能滋生相关违法犯罪,是一个履待法治的科研怪象。

1.代写代发论文有违创新、诚信等科技法原则    

创新原则是科技法的一项基木原则。它强调一切科技或科研活动都应当遵循自主创造、求新求真的理念。可以说,没有科技的创新,就没有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强盛。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卜简称《科技进步法》)第二条、第二条等均强调了该项原则。一个国家科技水平如何,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多寡及其价值的大小是重要的衡量标准。科技成果既包括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也包括科研论文。不论是专利,还是论文,它们都应是科研人员创新思维和创新活动的产物。然而,就代写代发的论文而言,署名作者并未实际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但却将论文买为自己所有的科研产品,其行为自然背离了科技法的创新原则。    

不仅如此,代写代发论文行为还违反了诚实守信的科技法原则。《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烙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在代写代发论文的交易中,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其行为不仅背离了科研诚信的职业道德规范,而且也违反了科技法的诚实守信原则,具有科研不端行为的明显特征。    

2. 代写代发论文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并隐藏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木原理,科研论文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则产权两部分,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依法属于创作者所有,其署名权不仅是永恒的,而且还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审视,代写代发论文这种私相授受的产权交易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基木原理。更值得关注的是,这种不正当的知识产权交易中还隐藏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通常“寄生”于学术期刊,并与期刊社的个别工作人员存在发表论文的私卜交易。在我国,期刊社具有国有性质,其工作人员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帮助代理商代发论文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代理商提供论文刊发的机会或便捷通道,由此而收受代理商则务的行为显然属于受贿行为。而对于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来说,其给付期刊社工作人员报酬的行为则属于行贿行为。所以,代写代发论文不仅是一种非法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而且还隐藏着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1.代写代发论文的交易存在诈骗犯罪的风险    

或许是由于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之合法地位的缺失,绝大多数的代理商不敢光明正大地开展业务,他们多借助网络等虚拟的服务平台提供代理业务,处于“隐身状态”,并声称与某些核心期刊存在合作关系。虽然代理商提供的信息令人质疑,但一些因职称评审、项目结题、博士毕业等而急需刊发论文的科研人员在无奈之卜,只好挺而走险。由于代写代发论文的交易方式是先支付代写代发费或定金,因此,对于科研人员而言,这无疑是一笔“风险投资”。可以想见,深藏暗处的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难免会受利益的驭动,实施诈骗或敲诈勒索,包括收了钱不办事,或者办不成事也不退款,或者违反事前约定的交易金额.事中擅自加码.勒索被代理人(即科研人员)的钱则。事实上,这种违法犯罪的风险已经有了现实化的个案,只是涉案的科研人员担心名声受损而不敢维权而已。一些黑心的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也正是抓住科研人员不敢报案的心理弱点,肆无忌惮地诈骗或敲诈钱则。    

2.代写代发的论文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    

由于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多处于隐身状态,他们和作为被代理人的科研人员之间并没签定书而上的合同,并以此约定科研论文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问题。这就给代写代发论文的代理商留卜了不负责任地剿窃或编造科研成果的机会。对于这种花钱买来的科研成果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方而的瑕疵,作为署名作者的科研人员不仅事前无法控制,事后也难以判断。一旦作品刊发并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署名作者的科研人员很难通过有效途径追究代理商的法律责任。诚然,现在的学术期刊普遍采用了投稿论文的科研不端检测系统,但是,该系统并不是万能的。首先,对于代写代发的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学术专著的现象,现有的科研不端检测系统还无法识别。其次,代写代发的论文如果剿窃了近期刊发的其他科研论文,该系统也难以检测。再次,对于论文的部分造假,“例数修改,方法不同,而部分数据相同,文字又被作者刻意修改,检测系统不易发现”m。总之,以盈利为目的的代理商不仅难以保证代写代发的论文质量,而且还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一旦存在侵权并受到责任追究,署名作者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基于科研自治的内在要求,科研活动主要依靠研究人员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律。在我国,为了规范科研人员的职业操行,自2000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大量的科研道德规范,如《中国科学院院士科学道德自律准则》、《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的若干自律规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等等。但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是有限的,一些科研人员难免会基于急功近利的冲动,突破职业道德的藩篱,选择代写代发论文的“捷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自律的不足必然要求法治的介入。事实上,科技较为发达、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已走出了一条“由初期单一的伦理道德软约束到中期单一的政策法规末端惩处,直至后期集成伦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手段”的科研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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