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性视角对“诗性正义”的反驳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一、文学人:对法律理性人的纠偏

包括努斯鲍姆在内的“文学中的法律”流派的学者们,确定了“文学人”的基本样式来反驳法律经济学者的人性论,在努斯鲍姆的理论里就呈现为对“明智旁观者”的设定。总之,即认为经济理性人太过简单,其世界太过扁平单一,复杂性和多样性,的人的理想样式。过于理性化。人之所以为人,正在于其丰富性、独特性、之学人”恰恰就是这种包容了如此这般因素的真正“完整”法律人不能是一个均一、无趣而只工于算计、不能只凭着“成本一收益”分析去衡量法律和正义。人有人性,以人为物的人,不能只因为前面“法律”的限定词而忘记了人性。

“法律与文学”学者维斯特总结经济理性人有两大特征,其一是万无一失地“将他自己的效益理性最大化”,其二是“移情无能”,也即忽视或否定移情能力的存在。也就是说,一方面,经济理性人对自己的主观福利了如指掌,另一方面又对他人的主观福利视而不见、一无所知。于是,他眼中只有物化的他人。文学人能够看到他人的主观生活,这不仅不像波斯纳所说的那么“贫乏”或“危险”,而应当是法律人所需要的能力。它弥补经济理性人的真正的贫乏和不完整,起到纠偏作用。

二、文学情感:对法律理性的充实

努斯鲍姆强调发挥文学想象和情感理性,其他同一进路的学者与其大致相同,都以文学式的移情、同情和情感为主题。针对法律经济学的批评,“文学中的法律”的学者们认为遵守法律、实现正义,即便是法律经济学所谓的经济理性人,也要有“遵守法律、实现正义”这样的信念,而信念和情感是“共鸣”的关系,这种信念本身就离不开情感。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来论证这种信念可能出错所以应当将它们从法律裁判中排除的话,那么同样也没有理由认为情感在法律制定和运行中应当被排除。与此同时,无论他们所持的法律正义如何强调均一、简便和可行,都不可否认情感至少是人们观察和对待自己、他人和世界的一种方式。

法律经济学者要求正义不应与情感扯上关系,认为同情、怜悯等会严重误导法律人对信息的理性获取,但努斯鲍姆们则认为一旦法律排除了这些因素,才是真正不理性、不充分的。道德评价、伦理评价能够提供很多他人的信息,他们的痛苦遭遇、脆弱性情等等,若以经济理性人的方式无视这些信息的存在,则这种理性就是不完整的理性。因此,“哪个法官或者陪审员否认情感对于他们自身的影响,就是否认他们自身完整看待世界所必须的途径”48。同时,针对情感仅限于私人生活的质疑,“法律与文学”自身也不否认情感具有“特殊性”,但是这种侧重个体特殊处境的情感恰恰是法律所需要的,一种整合性的、排他性的、均一化的和抽象化的处理方式只能使法律的认知对象面目模糊,无法实现实质性的正义。

三、涉法文学:对法律生活的再现

“文学中的法律”流派的学者并不认为所有的文学作品都能够对研究法律有所助益,而是将之限定在“涉法文学”上,魏格默尔、威斯伯格和沃德等法学家都对涉法文学做过明确的界定。在这些涉法文学作品中,读者能够看到活生生的法律故事,它再现了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法律图景,让读者通过移情和想象从中感受和体悟法律和正义问题。

同时,读者阅读涉法文学时也并不会像波斯纳认为的那样陷入极端的主观臆想从而给人们解决法律问题带来危险。读者对文本的解释是他对自我认知的表达,这种解释要想进入公共领域,就必须借助于去有意识地寻求“解释共同体”的认可,这种主体间的沟通使得个性化的解释转化为相对客观的标准。如今法律职业者阶层己经逐步形成,这为相对独立和统一的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形成创造了很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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