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场暴力预防的研究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2日

运动员暴力和观众暴力是体育赛场暴力中的主要问题,运动员暴力往往被人们认为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因此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则,而行业处罚的处罚力度也相对不足,法律规制则未能得到很好的推广。观众暴力问题被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则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相当的重视。针对以上情况,本文将就运动员暴力的现状和目前运动员暴力处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另外通过归纳总结国外关于控制观众暴力的法律规定和一些预防观众暴力的实践经验,全面梳理观众暴力的有效预防措施

1 运动员暴力的预防

运动员暴力事件的产生有着其必然性和偶然性,必然性就是指运动员在竞争激烈的比赛过程中或因求胜心切,或因情绪受到对方过激行为的刺激,都会产生伤害对方运动员的念头,由此而实施暴力伤害的行为;偶然性即指本应不该在比赛的过程中发生的,如运动员的群体斗殴事件、攻击裁判、观众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却由于运动员一时的冲动而为之,这些事件大多都是因为运动员对比赛的结果或裁判的判决不满,或是受到观众的挑衅所导致的,而且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的运动员基本上都是一些有较强攻击倾向的个性之人

1.1 运动装备的改良

为避免运动员在比赛的激烈碰撞中受到身体伤害,加强运动员的防护装备是一种最基本的做法,如足球运动员装备的胫骨护板、美式橄榄球球员穿戴的头盔、护肩和冰球运动员从头到脚的防护套具都可以减轻比赛拼抢碰撞中对自身所造成的伤害。然而当运动员面对频繁发生的恶意犯规甚至是故意暴力伤害时,则需要有针对性的改良运动员装备,如我国对于没有完善规范和保障制度的业余足球比赛,要求参赛运动员不得穿钉鞋而统一穿上平底胶鞋

1.2 体育规则的完善

现代体育与民间游戏的区别就在于现代体育有一套系统的成文规则,若对规则有清晰的认识,便能解释体育的本质和价值,甚至还可以解决体育当中出现的问题,但若是对规则的本质及其应用有所误解,那么这将会扭曲了体育的本意。应用于体育比赛当中的规则并不是所有都符合社会道德价值,有一些体育项目其运动员在规则之下的行为是不为道德标准所接受的,如拳击比赛,双方运动员以击倒对方为目标,但却不能否认体育规则的设置是以符合社会道德价值为目标这一事实,毕竟拳击的规则中是不允许运动员有撕咬、踢档等不道德的行为出现

1.3 思想教育的加强

我国某些足球队在比赛前会请裁判前来给运动员授课,教导运动员如何规避体育规则的处罚向对方球员进行暴力侵犯。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人们对体育理念的理解不成熟所致的,因此预防运动员暴力还必须做好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规范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训练和指导理念,防止教练员教唆运动员实施暴力或不当的行为,以及提高运动员的职业道德水平,通过教育为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体育价值观,培养公平竞争的意识

1.4 处罚制度的健全

通过健全行业处罚、法律处罚等现有的运动员暴力处罚制度,能够有效应对、处理和预防运动员暴力的发生。针对不同程度的运动员暴力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处罚制度予以规制,首先必须严格执行体育规则,通过体育规则处罚以规范运动员的动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甚至还可以追究裁判员的相关责任;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运动员暴力问题,则需要完善体育纪律处罚机制,解决体育行业内部处罚的封闭性和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最后应该开放司法审查通道,依法惩处实施严重暴力违法行为的运动员,以实现法律的公平

2 观众暴力的预防

2.1 技术性预防

技术性预防主要包括比赛场馆的设计和场馆设施的设置比赛场馆的出人口设置和配套设施(如洗手间、场内商店等)的位置安排对于疏导人流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除此通风、照明、走火通道等等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国际足联针对球场的安全问题甚至特意颁布了《安全规则》( Safely Regulations)以敦促各球场按照规定予以实施,其中关于场馆硬件安全的内容,除了对各区域出人口、通道、观众席和运动员、裁判员、重要人物区域等场馆基本设计的安全有所要求以外,还指出了需要配套安全控制中心和监控中心。为了防止观众进人到后台、比赛场地、媒体中心和特定的观众席等非持票规定的区域引起不必要的冲突,有必要设置赛场各区域之间通道的关卡。之前发生的多宗运动员和观众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就是因为比赛场地和观众席之间缺少必要阻隔防护措施,才令生事的观众有机可乘

2.2 管理性预防

管理性预防包括票务管理、观众管理、服务管理和多方合作等

2.2.1 票务管理

票务管理主要是对比赛门票的制作、销售和分配各环节上进行有组织的安排,通过门票的防伪鉴定排除滋事分子,另外对主客场球迷在售票环节上进行座位区域的划分,以隔开双方球迷避免比赛时双方的正面直接对抗。从比赛门票的销售源头开始管理、禁止倒卖门票的这种做法,能够实现对不同类型观众进行座位的严格分配安排,这对预防观众暴力事件的发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2.2 观众管理

对观众的管理可以分为赛前、赛中和赛后三个阶段。首先在赛前对观众的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观众携带易燃易爆或具有攻击伤害性的违禁物品进人赛场,如有必要甚至还需要限制一些具有挑衅污辱性的标语旗帜和高分贝音响器材进场。在比赛过程中,及时对闹事的个别观众进行隔离可以防止事情的扩散,避免引发更大范围的观众骚乱或暴力事件,最后就是在比赛结束后有序疏导观众离场,避免拥挤中发生意外或是暴力冲突;

2.2.3 服务管理

服务管理即完善体育场馆的各项服务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和安保人员等赛场服务人员保障赛场安全、应对观众暴力问题的能力;在赛场人口处增加安保人员对观众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而在赛场内则控制安保人员的数量,另外再安排一些工作人员以外的素装人员(如服务生、医疗人员、学生、社区妇女或老人等)作为志愿者或赛场管理人员去维持观众秩序,这样可以降低滋事观众的侵略性,缓和观众与安保人员之间对立的紧张情绪

2.2.4 多方合作

预防观众暴力需要多方合作,既需要政府部门、体育俱乐部和球迷协会之间的协同工作,也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配合。欧洲一些国家针对制造观众暴力事端的足球流氓建立了一套长期预防政策,最先发起这一行动的是德国。在1981年德国制定了《球迷计划》,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显著得到了推广,荷兰和比利时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开始效仿,随后欧洲其他国家也纷纷作出了反应德国《球迷计划》的实施多年来都是由足球俱乐部出资,社工出面协调足球支持者或球迷协会与政府公共安全部门之间和支持者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以建立多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3 伦理性预防

伦理性预防主要包括对体育迷思想的教育和对观众暴力处罚的宣传两方面

2.3.1 对体育迷思想的教育

1981年德国制定的《球迷计划》除了强调要加强公共安全部「1、俱乐部和支持者之间的长期合作,以及在比赛当日做好促进各方意见的交流、缓和紧张关系的协调工作以外,计划的内容还提倡工作人员在非比赛日对年轻的足球支持者进行交流和教育,以获得支持者的信任,并帮助他们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上的问题,还为更好的组织球迷活动向他们提供专业的意见等等。这些预防教育工作在各个地区中覆盖蔓延,有效控制了新一代足球流氓风气的成长扩散。继1981年德国的《球迷计划》之后,欧盟在2003年1月通过了一个“社会和教育措施在反对体育运动暴力行为的作用”的议案,该议案呼吁欧盟成员国采取预防性的社会和教育措施来改进对体育迷的接待和培训工作。同样是以加强俱乐部和支持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制定体育迷培训政策的方式对体育迷、支持者进行社会教化及思想教育,使部分思想行为偏离者重新融人社会

2.3.2 对观众暴力处罚的宣传

按照社会学习理论,媒体对体育赛场暴力事件的正面渲染会导致观众特别是青少年学习其暴力行为,同理若是通过媒体宣传观众暴力的处罚事例及在体育场馆内的显眼位置标示对观众暴力相关的处罚规定,则对观众有警示、威慑和教育的作用,从而弱化观众使用暴力的意识,从根源上预防观众暴力事件的发生

2.4 法律预防

对于观众暴力问题国外主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制,大致可分为预防、合作和压制三部分内容,即从体育场地安全保障、国际合作、政府部门合作和观众行为规范这几个方面防止观众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法律预防指的不仅是法律惩处观众的暴力行为,还包括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以保障体育赛场的安全和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规范观众的行为

2.4.1 明确相关责任

通过立法明确体育场馆管理者及体育比赛组织者在维护体育赛场秩序的相关责任,保证体育场馆的硬件设施安全,落实门票销售、观众人场安检、比赛期间的监控管理及赛后疏散等一系列的工作,可以从客观上保障体育赛场的安全,从而将观众暴力的风险及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有组织且有效地控制观众暴力。另外立法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与观众进行交流、协调及思想教育等工作上的责任,则能够更好的从源头上预防观众暴力事件的发生

2.4.2 规范观众行为

部分观众暴力事件是由一些小小的事情而引起的,有可能因为他人的一些不当言行就导致了观众的殴打或混斗行为的发生,因此规范观众行为对于预防观众暴力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有可能导致暴力事件发生或有潜在危害性的观众不当行为,如投掷物品、擅闯比赛场地、使用易燃或伤害性物品、破坏赛场设施和使用煽动性语言或标语等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规范观众行为有一定的帮助,同时也可以预防观众暴力事件的发生

2.4.3 处罚暴力行为

依法对观众暴力行为实施处罚,一方面对肇事观众有惩戒作用,另一方面则对有实施暴力企图或倾向的观众起到威慑的作用但纵观国外针对观众暴力问题的专门立法,其对观众暴力(诸如掷物伤人、殴打观众、围攻裁判、运动员等等)处罚的相关规定并不如现行法律般完善,部分条款与国内法或国际法也有所冲突。就此情况,个人认为对观众暴力的惩治应当以普通法(如民事侵权法、刑法等)作为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专门法不应作为处罚观众暴力的主要手段,而是作为预防观众暴力的补充,用以明确体育场地安全的相关责任和处罚部分不当行为以规范观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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