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要体史书的出现看田宅“典买”与“倚当”的历史进程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7日

会要是中国史书中的一种重要体裁。中国的正史,如二十四史,是以人物为中心的“记传”体史书。会要体史书,就性质而言,与正史中的“书”或“志”相近,是分门别类记载一代典章制度沿革变迁的政书、专书。    

会要体史书,就历史沿革而言,始于唐中期的苏冕。苏冕是唐大历以来的著名学者,尤擅长于当时的典章制度,其学术声誉颇受时人好评。《国史捕》卷下称:“大历以后,专学者……地理则贾仆射,兵赋则杜太保,故事则苏冕、蒋义,历算则董和,天文则徐泽,氏族则林宝。”前言唐德宗时,苏冕辑高祖李渊至德宗“九朝典章沿革损益之制,成会要四十卷”。前言至唐宣宗时,又有杨绍复等成《续会要》四十卷,于大中七年奏上。

五代诸朝,命柞虽短,但皆以奉唐之典章为尚,施政修律一袭唐旧,会要成了官员们的重要参考书。并州祁县(今山西祁县)人王溥,是五代、宋初时期著名的学者。他于五代后汉乾佑年间( 948)举进士第一,历仕后汉、后周,官至中书舍人、翰林学士、右仆射。人宋后,进司空、同平章事,监修国史。他不仅在苏冕会要及杨绍复等《续会要》的基础上,修撰完成了《唐会要》一百卷,又据五代史籍及自己的见闻,编撰了《五代会要》三十卷。    

人宋后,太祖、太宗右文抑武,尤重史学。修史机构超过盛唐,会要体史书也因卷帐浩繁,史料丰富,修撰历久不衰而独具时代特色。    本文之所以将会要体文献视为田宅典卖、倚当研究的重点史料,是因为《宋会要辑稿》在宋代史料中的独特地位。《宋会要辑稿》《宋史》及《文献通考》是宋代相关史料中极为重要的三部,通过对比这三类文献所反映的信息数量及信息质量,可以明确揭示会要体文献在本文研究主题上的重要性。其一,从文献所蕴含的信息量来看,《宋会要辑稿》远超另外两部文献。以刑法部分为例,《宋史》的《刑法志》部分仅有三万多字,《文献通考》的《刑考》部分有十六余万字,而《宋会要辑稿》中的刑法部分则达近七十万字。至于与本文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食货”方面的信息数量,尚未有精确的统计,但粗略估计《宋会要辑稿》的食货部分,达数百万字,其信息量更是远超其他文献。    

其二,从文献记载的信息质量来看,《宋会要辑稿》有着独特优势。宋史专家梁太济、包伟民两位教授在专著《宋史食货志补正》的绪论中指出,宋史志的“第一手资料,除了《宋会要》中也许有少量存留以外,今天已经很难搜寻了”;“《宋会要》中的多数内容,虽然都不是第一手资料,但却远较《宋史》原始”。绪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宋史食货志补正》对《宋史·食货志》所作的补正、解释,大量引用了《宋会要辑稿》中的内容,并且,这些材料往往比《宋志》中的相应内容更为详细。因此,从信息溯源的角度上讲,会要体文献也应当是研究田宅典卖、倚当相关内容的重中之重。    

会要体史书的价值既明,再以《五代会要》卷二六“市”、《宋会要辑稿》中的“食货”六一《民产杂录》、“刑法三”《田讼》为中心,看田宅“典卖”与“倚当”的历史进程。    学者通常认为,中国历史中的典,出现的较早,以物为质而借钱,在汉至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①。文献中多以“I咕”“贯”等名词出现。不过此时,典的对象多是生活之物,而不是田宅。唐代的历史文献中,以田宅为典卖对象的事例虽有,但并不多见。唐中期以后,土地买卖与典贴开始活跃,及至五代,始成规模,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后周朝廷以核准之形式,批准了开封府之奏请,田宅的“典质”与“倚当”开始出现在法令之中。    

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六“市”载:    

周广顺二年(:即公元952)十二月开封府奏:    商贾及诸色人诉称,被牙人店主引领百姓,赊买财货,违限不还,甚亦有将物去后,便与牙人设计公然隐没。又庄宅牙人,亦多与有物业人通情重叠,将产宅立契典当,或虚指别人产业,及浮造物舍,伪称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问家长,衷私典卖,及将倚当取债,或是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倚强凌弱,公行典卖。牙人、钱主,通同蒙昧,致有争讼。起今后欲乞明降指挥,应有诸色牙人、店主引致买卖,并须钱物交相分付。或还钱未足,抵仰牙行人、店主明立期限,勒定文字,递相委保。如数内有人前却及违限,别无抵当,更仰连署契人同力填还。如诸色牙行人,内有贫穷无信行者,恐己后误累,即却众状集出,如是客旅自与人商量交易,其店主人、牙行人,并不得邀难遮占,称须依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    

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白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抑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方得与印。如有故违,关连人抑行科罪,仍征还钱物。如业主别无抵当,仰同署契行保邻人,均分代纳。如是卑幼不问家长,便将物业典当倚当,或虽是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辄敢典卖倚当者,所犯人重行科断。其牙人钱主,并当深罪。所有物业,请准格律指挥。    

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人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不得虚抬价例,蒙昧公私。有发觉,一任亲人论理。勘责不虚,业主、牙保人并行重断,仍改正物业。或亲邻人不收买,妄有遮怯阻滞交易者,亦当深罪。从之。

上述引文,不避冗长,意在说明:其一,“典质、倚当”四字并用出现在五代周广顺年间,即公元952年。其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屋与土地,如同其他物品一样,也具有了商品的性质,可以用来交易或以其收益作抵押、清偿债务,这就是“倚当”。其三,“田宅”二字,虽然还没有出现在这个奏请中,但依文意,或者文中所要求的程序而言,其中的“物业”“庄宅”与“产宅”,当指土地、房屋无疑。当然,“田宅”二字明确出现,还要待人宋之后,因为那时的土地私有制将进一步深化,田宅“典卖”与“倚当”,如同吃饭穿衣一样,进人寻常百姓家中,由此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将充斥于《宋会要辑稿》中。其四,土地、房屋虽是物,且具有商品属性,但这是一种特殊的物。尤其是土地,拥有者与使用者不仅可以利用它来经营获利、发家致富,而且它还与拥有者、占有使用者的亲邻之利益相关联。不仅如此,政府的税收、摇役也与土地相关。其“典卖”“倚当”决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还牵涉到亲邻之利益与国家的税收,故以法令之形式,规定一套严格程序以区别于其它生活之用品的交易与流通,也就必然成为当政者之所急。其五,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由于土地、房屋不仅可以交易变现,而且还可以“出典”借钱,以解燃眉之急,甚还可以利用其收益清偿债务。土地、房屋在交易或利用中的多项便利及好处,不仅有利于守信诚实的人,而且也给那些心怀不端的牙人、保人及业主带来了“投机取巧”的机会。这就是文献中不断提到的“重叠”典卖、倚当的不法行为。“重叠”就是指一物数卖、数典,即重复典卖与倚当,以诈欺之手段,获取非法之利。对此,法律严加禁止,并规定了惩治手段。    

从上述文献中,我们大概可以看到:()田宅“典卖”与“倚当”已经在后周广顺年间并行出现。()房亲、邻人与田宅典卖、倚当关系密切,有优先权。()田宅交易必须合法,卑幼不经家长同意,不得私自交易。()交易时,须业主、邻人、牙人(即保人)共署结保,不得重复交易,以示诚信。否则,共同赔偿。()签立契约,到官府纳税。    

就此法令而言,后周政府对田宅典卖与倚当行为的规制,已初具规模。然而,田宅进人流通领域涉及的关系极为复杂,就国家而言,土地即便属于私人所有,其所担负的赋税摇役功能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因此,土地流转中,如何办理过割手续,赋税与摇役该由谁负担,以怎样的方式进行等等,都有待于其后的赵宋王朝来完成。    

尤其是土地的典,它使土地的管领及受益人从原有主人的手中脱离出来,是土地所有权能与使用权能分化的特殊形态,其牵涉的关系与利益极其复杂;既有双方当事人,也有土地上的亲邻,还有负责担保的牙人及中人。合约如何签订,各种关系人享有怎样的权利,负有怎样的责任,土地典卖后,受典人能否转典,出典人如何回赎等等,这一系列的关系与程序,也都需要进一步厘清。    

人宋之后,由于会要体史书编撰的主要史料,一是来自于《实录》与《日历》,二是来自于中央六部所属以及地方诸路监司所属之档案,故现存的《宋会要辑稿》“食货”与“刑法”两类目,尤其是其中的“民产杂录”“刑法·诉讼”之“田讼”等,是研究宋代田宅典卖、倚当之活动的宝贵史料。下面,我们就以此文献为中心,结合其它史料及学界研究成果,汇表考察宋代田宅典卖与倚当背后的法律逻辑与生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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