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税收正当性思想的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6日

封建时期的国王,实际上兼具公私二重性的特征:他既象征着国家的公共权威(一国之君)又具有封建的私权(最高封建主)。国王获得的财政收入也因此是公私二重性的,既有自有领地内的收入,又有自有领地外的收入。国王来自于自有领地内的收入,在相当程度上是作为大地主的私权收入,此处不予讨论。而来自于自有领地之外的收入,则带有一些公共性特征,有不少收入后来转化为现代的税收。      

(一)由军役兴起的财政收入    

对于国王而言,自领地外获得的财政收入,至少一开始主要是基于封君封臣关系而获得的武士精英无偿提供的军役服务。以英国为例,国王的直接封臣应该根据其所占有的骑士领的数量,每年为国王提供相应数量的骑士并为国王免费服役40天。不过,由于客观上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技术的变化,主观上无偿军役提供者意愿不足等原因,由国王临时征召、骑士亲身短期服务的军事制度慢慢衰落,国王越来越多地将军事义务转化为骑士阶层的纳税义务。比如在英国从12世纪初开始,国王就对不亲自服役或服役骑士数不足的直接封臣(也称总佃户)征收免役钱(称为“盾牌钱”),原先作为提供1名军役单位的骑士领逐渐变成缴纳2马克盾牌钱的财政单位,国王再用盾牌钱招募其他人服役。按照今天的眼光看,国王依托军役服务或盾牌钱获得收入,形式上有点像税收,但在性质上却仍是私权利性质的,是基于土地财产关系获得的,并非今天依据公权力获得的税收。除了实物性军役服务或免役钱外,依据具有私权特征的封君封臣理论,国王还可以获得封臣土地继承金、监护(未成年封臣继承人封地)土地收入、出售婚姻权收入等。国王还有可能扩大运用军役制度来获取收入,比如说英国国王曾经强封骑士,即把土地价值超过20英镑的地主强行封为骑士,然后要求这些地主按封建义务关系缴纳盾牌钱、罚金、继承金、监护土地收入和出售婚姻权收入等。    

除了上述根据军役制度而获得的收入外,封建制度还支持在军事紧急需要或确有必要时,封臣有义务向封君提供财政帮助。这种紧急需要或确有必要等理由,事实上构成了后世税收发展的基础。当然,国王提出的理由要能成立才构成必要,而这在形式上需要封臣的认可,由此形成了后世税收理论一再强调的“纳税人的同意”。按照1215年《大宪章》第12条的说法,国王被俘后的赎身费、国王的长子被封为骑士和长女出嫁等三种理由属于不必讨论的、确有必要的事项,除此以外是否确有必要则需要经过封臣们的共同协商。确有必要的主要理由是军事上的“必需”,即王国面临军事上的紧急状态,如正处于外敌入侵的危险中,此时所有的成员都有责任来帮助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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