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视角下不良“校园贷”的法律规制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随着网络消费观念的变化,“校园贷”作为新的网络消费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然而,“校园贷”的不规范发展引发的高额借贷、暴力催收、裸照借款、限制借款人员人身自由等乱象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乱象的出现一方面冲击着传统的校园安全秩序;另一方面挑战了法律的权威。近日教育部明确要求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检测机制和实施预警机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付机制。本文旨在从教育管理者的角度出发,阐述“校园贷”概念及特征,进而研究不良“校园贷”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如何从校园安全的角度规范预警乱象的发生。“校园贷”概述及特征  “校园贷”概念“校园贷”是2016年在校园和社会中的热点话题之一,网上搜索关键词“校园贷”,会弹出很多有关校园贷款的网站,如“哈哈贷”“开心贷”“贷帮网”“信贷宝”等。

“校园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校园贷”之所以如此风行得益于大学生消费群体的巨大市场潜力,主要是利用移动互联网终端普及的技术,解决大学生日常消费、社会实践、创业创新资金短缺。据《中国校园消费金融市场专题研究报告(2016 )》显示,2017年中国校园消费金融市场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其中,超过67%的大学生认可并接受分期消费,33%的大学生虽不认可分期消费,但仍有部分学生进行过分期消费。据艾瑞咨询统计,2015年大学生消费信贷规模已经超过4 000亿元。    

从实践发展来看,“校园贷”大致分为3:第一种是提供信贷服务的电商平台,如淘宝蚂蚁花狈、京东校园白条、苏宁消费金融等;第二种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如借贷宝、惠人贷、拍拍贷等;第三种是分期购物平台,如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等。

1.2“校园贷”特点

1. 2. 1申请方便,手续简单    

目前,很多网络贷款平台都以“无需任何手续”“流程快”“利息低”“无抵押”等关键词作为招徕手段,学生只需要拍照上传学生证、身份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资料,并提供借款人和父母或者教师的联系电话,通过手机操作就可以轻松贷款几千甚至几万元。

1.2.2贷款门槛低,款项到账快    

“校园贷”之所以备受大学生青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贷款门槛比较低、到账快,不少网络借贷平台采用各种诱人的词条,如“最快3分钟审核,隔天放款”"1分钟申请,10分钟审核,快至1天放贷”“学生贷款找XX,额度高,到账快”等进行宣传。据调查统计,在调查的11家网络借贷及分期平台中,只有1家平台的某一个项目注明需要借款人是985 , 211院校的本科、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并需要拿到意向公司的录用通知,其余10家平台的申请资格基本只要求“在校大学生”,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均可。年龄方面,除了2家平台注明借贷人需要年满18周岁之外,其余平台未作限制,某平台的要求甚至宽泛至:即使已经毕业高校往届生,只要曾经在平台有借款记录并且已还款超过6期,就可以非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继续借款。提供的材料方面,身份证、学生证是基本材料,也有很多平台要求提供学信网账号,以确认是正规在校大学生身份。除此之外,大部分平台都要求提供家长的手机号以及家庭住址。因此“校园贷”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借款资质等要求极低甚至完全没有,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查更是流于表面,甚至有些网络贷款平台在不进行线下核实的情况下,直接就放贷给借款人,这也导致个别平台还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现象。例如,20163月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冒用同学的信息在名校贷、优分期、分期乐、雏鹰、趣分期网络贷款平台借贷高达60余万元,后因为无力偿跳楼自杀,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2“校园贷”的问题    

不可否认“校园贷”在刺激大学生提前消费,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启动资金方面确实有一些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校园贷”引发的一系列乱象的曝光,“校园贷”存在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显现。

2. 1资费收取中隐性名目较多    

目前大多数“校园贷”采用“利滚利”的方式谋利,或是巧立名目将利息转化为服务费、管理费、交易费滞纳金、违约金或者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实际比利息还高。20165月,石家庄某高校学生高某为创业向一家网贷平台贷款1万元,该网贷平台宣传“利率低至0. 99%,还款轻松无压力”,但事实并非如此。据高某说:“按照约定,需要还款11 187元。但我拿到手的只有8 000元,另外2 000元被扣为手续费。这样算下来,实际还息额为3 187元,年利率高达39. 8 % o”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也规定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初期借款本金与其24%年利率的总额,即不得以利滚利的手段变相进行高利贷。《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一些从事“校园贷”公司违法操作,违规收取高额利息,已经涉嫌非法经营。

2. 2虚假宣传,剥夺知情权    

很多“校园贷”借贷平台,针对各大高校推销业务,往往以“零首付”“零利息”等低门槛、低成本进行欺骗诱导,故意隐瞒贷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方式和可能金额。不少借贷公司明面上是每个月5%的利率,可同时设置了5%的服务费,而这些还款细节,在学生前期咨询时借贷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般会隐瞒,致使不少借款学生上当受骗。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金融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有诈骗之嫌。

2. 3暴力催债,触犯刑法    

“校园贷”不规范的发展,特别是对欠债学生进行违法逼债现象,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社会治安,各种暴力催收、非法拘禁、“裸条威胁”等频频出现。不久前借贷宝lOG“裸条”和视频外泄,其由来则是一些高利贷团伙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女大学生提供“裸条放款”,借款女学生需要裸体手持身份证拍摄照片或视频作为借款条件,一旦逾期未能还款,接待人便“有权”将这些裸照流出交易,以此来威胁借款女学生,甚至衍生出“肉偿还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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