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原创性符合“作品”标准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高水平体育赛事现场直播前需通过充分的思考与设计进行充分、周密的准备,体现了其非常高的独创性。观众看到的是导播瞬间做出决定,选择、编排、播出了赛事画面,但这一瞬间,其实是构建在事前大量的准备、思考甚至排练的基础之上的,并非随意和即兴的发挥。所有机位预先摆放的位置角度和密度,每个镜头的焦距、拍摄对象、景深、景宽、背景、持续时长,所有播放镜头的选择、顺序、编排等,都是经过事先的周密思考与精心设计,然后在直播时瞬间做出决定。    

的确体育赛事本身可能不是作品,但是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中,权利人做出了个性化的剪辑、选择、汇编。裁判者不应当机械地从原创性本身讨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属性、权利的边界以及侵权标准,而是需要结合《著作权法》理念、作品特殊性等因素,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进行认定。权利人加人了球员与观众的特写以及配有点评和解说,与体育比赛呈现的画面已有巨大差异,这些后期加人的人力因素形成的独创性智力成果,符合了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画面定性为“作品”。所以,尽管新浪网诉凤凰网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一审裁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巨大争论,但支持者亦不在少数。    

就一场足球赛事而言,能摆放摄像机的位置太多了,在哪里架设摄像机、架设多少台摄像机,都存在大量的个性化选择。拍摄时,一些顶级的足球赛事,往往会有数十台摄像机,坐落在赛场的许多不同的角落同时工作进行拍摄,摄制的画面总时长高达近百小时,但观众看到的只有90分钟,这其中也蕴含着大量的个性化工作。即使体育赛事是为了符合观众的预期,比如,进球瞬间必须给射门者、守门员、框线等特写和参照体育赛事摄制惯例,比如场地跟拍移动摄制、空中航拍俯摄等,但在这些限制创作空间的条件下,也存在大量的独创性空间(如多角度回放进球瞬间时对角度的选择、球员犯规时裁判或球员的神态拍摄、不同观众对于进球或失球的神态动作等)。统一化地无视具有复杂的创造性工作和大量的选择,仅仅因为拍摄的画面是符合观众预期且遵循摄制惯例的,就认为体育赛事直播形成的画面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过于笼统,既不符合人们的常识认知,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价值和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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