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现状—在压制型法和自治性法之间摇摆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1日

XX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与技术创新的关系正在由压制型法向回应型法转变,然而这个转变过程也会有摇摆和反复。从近期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实施细则来看,国家层面的XX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各地存在着过度管制的情况,虽然每个城市都面临着不同的城市发展问题,不是哪里对网约车放开力度越大,哪里就是做得最好,但这些管制显然超过了正常的限度,不利于网约车的健康发展,XX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精神没有得到贯彻落实。这些限制所考量的不是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是部分特权集团的利益,这又有了压制型法的味道。

麻省理工的阿西莫格鲁教授曾论述不同的制度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各国制度中有一些制度促进了经济发展,另外一些制度则阻碍了经济发展。前者为“包容性制度”(inclusive in-s titu tion >,后者为“掠夺性制度,,(exclusive institution >。在经济上保护私人产权、实施法治、有运行良好的市场市场运行得到国家支持、市场鼓励创新、向新的企业开放、市场上的个体遵守契约、并人们可以获得教育和普遍的致富机会这种制度就是包容性制度,而掠夺性制度是统治者不仅不愿意与大众分享经济成果,而会采用政治制度来榨取大众,与民争利。在中国的经济追赶期利用技术的转让和生产的外包,是可以保持很高的增长速度的。而一旦经过了经济追赶期发展进入经济竞争期后,需要的就是开放包容的环境,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生产力,在国际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这就是掠夺性制度所无法提供的,需要包容性制度

如果承认阿西莫格鲁的观点有道理的话,那么在我国的这个社会转型期要如何进行制度安排,才能避免中等收入陷阱,才能实现持续性发展。起码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要考虑的是法律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应当扮演何种角色?法律在这个时期要以技术创新为导向,更加主动地面对社会对法律的需求,根据社会需要规制矛盾冲突,重构社会关系。要具有一种负责任的、有选择的判断能力,成为社会调整和社会开放的能动力量,简而言之,这种受制于利益集团的压力重新回归压制型法的现状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青山遮不住,毕竟要东流。虽然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其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最多是对这种法治的一种理论正当化叫,但法学家在这个进程中还是可以发挥引导评价和促进作用的,这需要学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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